校園貸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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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貸法律問題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為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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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貸法律規則



    監管趨嚴已成為業界共識,除專項整治外,上海、深圳、重慶、廣州等地方行業自律組織都相繼出台“禁令”,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亦明確提出用“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針,整改校園貸問題。強壓之下,諸多涉及校園貸業務的平台正謀求轉型或退出。


    2018年2月28日,廣東金融辦發佈《關於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根據通知要求:


    開展校園網貸業務整治,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現網貸機構主要辦事機構與營業執照所登記的住所不一致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後應依法進行處置。[10]


    大學生之所以會跳樓自殺,一方面是他自控能力不強,惡性超前消費,挖東牆補西牆,甚至冒用同學的身份證借貸。但這不應該成為一刀切禁止校園貸款、普惠金融的理由。因為還有很多自控能力好、有兼職收入的學生,不該因為不自覺學生的負面案例而剝奪他們的權利。另一方面,涉事金融機構發放如此鉅額的貸款,在貸款人真實性審核、還款能力評估等多個方面出了紕漏,正常來看,風控如此糟糕的貸款機構早就應該倒閉了。他們沒有倒閉的關鍵在於他們篤定這些學生的家長不會坐視這些學生信用破產、拿不到畢業證。光鮮的校園金融,最後用威脅、連坐等非常規手段來搞“風控”,這就與高利貸無異。


    一個正常的校園金融生態應該是:債務違約的大學生自己承擔責任;違規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自擔虧損;但金融監管部門要做好金融教育,及時懲罰金融機構濫發貸款於前,利用暴力、株連手段追債於後。“校園貸”固有其風險,但它不能,也不該是高利貸。監管部門應有所為,有所不為。


    從行業角度説,大學生的確屬於比較優質的貸款對象。大學生為了提前消費或者做生意,甚至借錢炒股來貸款,這種貸款不但給自己增加壓力,產生違約的話也很容易追溯,得不償失。


    “校園貸”不能一刀切,但“高利貸”得有人管。


    清理暴力催收、發放高利貸等問題平台的同時,也要關注到大學生合理的消費信貸需求,不搞“一刀切”,培育更多穩健經營、風控技術完備的消費金融平台,為大學生提供小額、適度的消費金融產品。大學生自身也要培養理性的消費理念,增強金融素養和信用意識。


    2016年4月,教育部與銀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日常監測機制和實時預警機制,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應對處置機制。


    所謂的專門向學生提供的貸款通常都是高利息,超過法律所允許的利率範疇。儘管貸款也像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可這些高額利息對於自身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學生來説,還不上的可能性比較大,一旦出現逾期,那麼就會像小盛一樣,碰上被人惡意催收,甚至還會遭遇人格侮辱。


  校園貸法律規則的內容中,關於校園貸款,因為近幾年,很多大學生因為還款的壓力太大,甚至有很多都已經輕生,所以針對這樣的現象,國家對於校園貸的規定,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對於一些借款機構,予以禁止進入大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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