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撤銷後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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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同情況:
1、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複議申請撤銷後可否起訴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複議規則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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