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需要具備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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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需要具備要素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四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至於是為了營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一定的範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所謂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採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一貫或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採用炸魚、毒魚、濫用電力等方法濫捕水產品,嚴重破壞水產資源的,非法捕撈、抗拒漁政管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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