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的工傷鑑定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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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的工傷鑑定賠付
上下班路上的工傷鑑定有什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其中,第1、2項為同一情形,其着力於不同情形下的居住地與工作地的上下班途中,將居住地除界定為公認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外,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第3項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常見但又爭議較大的特定上下班情形,如上下班途中從事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第4項為兜底條款。


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的這一規定在事故方面擴大了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這是因為,隨着電動自行車的普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這些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從制度公平角度出發,應當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助動車、三輪車、自行車)交通事故傷害都納入工傷認定範圍。此外,職工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上下班的情況日益增多,需要將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納入工傷認定範圍。【[注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工傷保險司編:《工傷保險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頁。】


因此,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都納入工傷認定範圍,甚至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納入工傷認定範圍。不過,適用這一規定時也有以下兩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方面,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飛機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依據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關於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規定,上下班途中飛機事故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現在異地居住和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職工往往週末乘坐飛機回家,在乘坐飛機之際發生事故概率變大,不認定為工傷不盡合理。因為飛機事故與機動車、火車等事故並無本質上的不同。因此,上述情形可以參照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關於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規定認定工傷。


另一方面,根據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那麼,受到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之外的其他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存在合理性問題。實踐中大量存在職工在夜晚加班後受到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如果不認定為工傷,這對職工不公平。如步行時不慎被高空墮物傷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搶劫、暴力傷害等。也就是説,可否將一些雖然不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但與此類似的情形,通過類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關於“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這一問題,不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法院之間,而且法院與法院之間也認識不一致。筆者認為,如果確實屬於上下班途中,可以通過類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關於“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否則對同為上下班途中而受到不屬於條例規定事故傷害的職工不甚公平。


以上就是關於上下班路上的工傷鑑定有什麼規定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上下班路上的工傷鑑定是有一定界定範圍的,比如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住所地或單位宿舍與工作地,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飛機事故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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