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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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不可抗力的相關內容是怎樣的
所謂不可抗力,在中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後者如戰爭、政府禁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種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可能會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係的變更、消滅,如必須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係的產生,如財產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險範圍內的財產損失時 ,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出賠償關係。 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遭遇事故一方應採取一切措施,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般都訂有不可抗力條款,其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內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報告和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責任範圍。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則應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則一般採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當事方已盡力採取補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損失的情況下,可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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