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女兒應該給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夫妻離婚女兒應該給誰
夫妻離婚女兒應該給誰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如果有其他不適宜隨母親生活的原因,也可隨父親生活。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三、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