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獨生子女補償應該給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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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的獨生子女補償應該給予嗎

一、離婚夫妻的獨生子女補償應該給予嗎

1、夫妻離婚,有一個獨生子歸女方撫養。

女方再婚後的男方也帶來一個孩子。這要看男方帶來的孩子是否是獨生子女。

如果男方帶來的是獨生子女,婚後再婚夫妻無生育,女方的前夫還有男方的的前妻都沒有再生育子女,也沒有再收養子女。那麼這兩個孩子仍然視為獨生子女,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2、獨生子女的定義:孩子沒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孩子沒有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孩子沒有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家庭中沒有再收養其它子女,那麼這個孩子才是獨生子女。

3、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二、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我國相關的離婚當事人,領取相關的獨生子女金時,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離婚雙方在辦理離婚後不可以領取相關的這類補償金了。相關的當事人應該根據這類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對我國的獨生子女政策進行相應的保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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