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否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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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否提拔
我國行政拘留時間可否折抵刑期

如果行政拘留的原因與後邊判處刑罰屬於同一個犯罪行為,可以折抵刑期。如在故意傷害行為,先進行的行政處罰,後因某種原因將傷害案件轉為刑事案件,那麼前期進行的行政拘留就可以折抵故意傷害罪的刑期。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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