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著作權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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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著作權登記制度
著作權登記取得制度有哪些規定

(1)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自動取得,指著作權因作品創作完成、形成作品這一法律事實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我國著作權法參照各國的通行做法,採用了自動取得原則。


(2)註冊取得制度。註冊取得,指以登記註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註冊後方能產生著作權。著作權註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為註冊主義。從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已採取自動取得原則,《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也不以登記註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但實施1987年新版權法之前的西班牙,以及受其影響較大的拉丁美洲和少數非洲國家,仍要求將作品提交著作權管理部門登記,否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須以有形物固定下來,才能獲得著作權。如美國著作權法就有此規定;以著作權標記獲得著作權,這為世界版權公約所確認。版權標記包括三個部分:在英文字母c外加一圓圈,c為英文copyright的縮寫,代表版權;版權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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