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傷參與度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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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參與度與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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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幾級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為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後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為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後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

與目前後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係,為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

損傷與目前後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係,為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後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為0%。

當交通事故中有人身損害發生的時候,交通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就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等,但是這些損害賠償的前提就是要判定受害人的損傷參與度,保險公司和肇事者才能按照損傷參與度所對應的標準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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