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疾病與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考慮什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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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疾病與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考慮什麼方面?

一、原有疾病與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考慮什麼方面?

(一)區分不同情形考慮參與度

受害人本身存在身體機能退化或極端特殊體質如“蛋殼腦袋”,不應考慮參與度。雖然被侵權人的一部分損害是自身體質的原因造成,該特殊體質使得受害人易於受到損害,但該類人羣仍屬於健康個體,與自身患有疾病有很大差異,交通事故發生前原告能夠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該體質本身並不構成原告及其家人的障礙,其損失與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完全因果關係,不應考慮損傷參與度。事實上,退行性改變一般發生在中老年人中,任何人都有逐漸變老的過程,侵權者一般應能預見到老年人受傷害的程度要超過一般人羣,且如果對社會羣體中區分年老與年輕而確定賠償比例,可能造成社會不公。

(二)正確運用損傷參與度、事故責任、賠償責任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的損失,這就運用到損傷參與度比例,其次根據交警的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的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再次根據案情中的其他情形考慮是否存在其他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情形或被告是否存在減輕或免除情形。

(三)適用損傷參與度的賠償項目應予明確

損傷參與度的鑑定是基於傷殘和死亡後果鑑定的,事實上只能對傷殘相關項目予以限制扣減,如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屬於與損傷參與度直接對應的項目,同時是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

一般來講,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鑑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肢體鑑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2、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在治療終結後,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求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

3、不管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的傷殘鑑定委託書還是起訴後向法院申請鑑定,傷殘鑑定最好還是委託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帶着去做。原因是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對傷殘鑑定的標準掌握的比較好,看到相關材料大致就可以判斷出傷殘級別,防止有的保險公司和鑑定機構勾結,將當事人的傷殘鑑定做低;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去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鑑定機構的鑑定人知道專業交通事故律師的專業知識水平,鑑定結論相對就會客觀公正。

如果在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情況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傷殘鑑定的,如果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就有原有疾病時,也是會在進行傷殘鑑定考慮到的,會根據受害人自身體質、原有疾病以及傷殘狀況之間的比例關係來確定最終的傷殘鑑定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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