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受傷的損傷參與度的評定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一、交通受傷的損傷參與度的評定原則是什麼?

交通受傷的損傷參與度的評定原則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第5.3條規定:“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依據公平合理原則,在傷殘評定中,應當扣除傷殘者受傷前的傷、病程度予以評定,否則會加重車方利益損失。

損傷參與度評定基本原則主要有:

1、傷病吸收原則

判斷依據:如果沒有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傷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會出現疾病引發的目前後果。

2、醫療過失原則

判斷依據:對明顯存在,且加重了傷者的殘疾程度的醫療過失,在綜合評定傷殘等級後,評定書中應明確指出“醫療因素(或醫療缺陷)作用的程度”。

二、損傷參與度指的是什麼?

損傷參與度是損傷對後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 額。據此來判斷行為人對被害人出現的後果 應負責任的程度。日本著名法醫學者渡邊夫雄最早提出了“損傷寄予度”的觀點,指出許多情況下損傷只是最終後果或者結局中的一個因素,且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可以對損傷在最終後果或者結局中所起到的作用進行定量分析,即運用損傷“寄予度”進行傷病關係的法醫學分析,得到了世界上絕大多數法醫學工作者和法學工作者的認同。目前,我國法學界和法醫學界較為普遍地接受了這一觀點,並通常將其命名為“損傷參與度”。

三、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幾級?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為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後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為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後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

與目前後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係,為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

損傷與目前後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係,為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後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為0%。

當交通事故中有人身損害發生的時候,交通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就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等,但是這些損害賠償的前提就是要判定受害人的損傷參與度,保險公司和肇事者才能按照損傷參與度所對應的標準進行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