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佔集體財產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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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佔集體財產立案標準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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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佔罪立案標準

非法侵佔罪立案有以下幾個標準:

一是佔為己有的財物包括被人遺忘的財物、替別人保管的財物或者別人埋藏的財物,這三種方式都屬於合法持有他人財物。

二是以上面三種方式合法持有他人財物的基礎上,故意非法佔為己有,拒絕歸還給他人。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明知道是他人的財物,還故意擅自將他人財物進行使用、處分和收益。拒不歸還,是指應當將財務交給還人時,仍然故意將他人財物歸還。

三是非法侵佔罪要求非法佔有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至20000元。也就是説即使非法佔有他人遺失財物、替人保管的財物或者別人埋藏的財物,拒絕歸還,但是數額達不到5000元的,不能構成非法侵佔罪。

四是非法侵佔罪是親告罪,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才才處理。如果受害人不提起起訴,就不會追究非法佔有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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