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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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侵佔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況,僅有刑法規定的下列三種:

(1)代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等而持有大衞保管;

(2)撿拾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應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是親告罪,告訴才處理。

由於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在名稱上面很相似,因此也就導致很多人將這二者混淆,但其實這屬於兩種不同的犯罪。現實中,有的人又喜歡將侵佔罪説成是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畢竟侵佔罪的具體行為就是表現為非法侵佔他人財產,至於此罪的立案標準,法律中規定只要達到5000元的就會認定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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