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農藥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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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農藥罪的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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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農藥罪量刑標準

銷售假農藥罪量刑標準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以及獸藥及其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和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及獸藥、化肥、種子,使的生產遭受到較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判處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的幾個構成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還是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是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冒充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的,其行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為了非法牟利。

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相符合或者以非農藥、非化肥、非獸藥冒充農藥、化肥、獸藥的。

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

生產、銷售上述偽劣農用生產資料,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由於上述各項生產資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損害也不一樣,一般來説,“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實踐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較嚴重的或者比較大範圍的糧食減產、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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