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撤銷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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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撤銷權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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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我認為無權處分的行為在法律效力上屬於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賦予了權利人以追認全和拒絕權來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同時《物權法》基於維護交易穩定與安全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看成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即如果行為既符合無權處分,但同時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受讓人就可以此為抗辯,權利人就不能再行使權利否認無權處分人行為的效力,同時法律也賦予了權利人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的權利,以此保護權利人同時維護交易安全與穩定。我是這樣認為的,有不對的地方希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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