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撤銷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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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無權處分撤銷權人需要在一定的期間內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但是各種原因就導致了無權處分撤銷權的具體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無權處分的撤銷權的當事人應該明白自己的撤銷期限,那麼,無權處分的撤銷權期限具體是怎麼回事呢?小編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

無權處分的撤銷權期限

無權處分的撤銷權期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並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着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作出如此的規定,並非將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性質改變為訴訟時效,而是基於《民法典》在合同撤銷的原因上,採取了廣義的規定,把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確定為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就欺詐而言,在實踐中,因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受欺詐一方不可能在行為成立之時即發現對方的欺詐行為,如仍以民事行為(簽訂合同)成立之時作為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無疑對受欺詐一方是不公平的,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因此,《民法典》將撤銷權的起算點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是合理的。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民法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撤銷權屬於民事權利,其是否行使取決於權利人,權利人當然可以放棄其撤銷權。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無權處分撤銷權的期限就是知己知道應當撤銷日開始計算,正常情況下,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一年,但是如果公司對此另有規定的,就隨從公司的規定,如果沒有,那就是一年,如果過期,法院就不會再受理該案件了,好啦,以上就是關於無權處分的撤銷權期限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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