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協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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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協議目標
有限合夥基金通過投資目標公司IPO後退出

合夥制基金投資目標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後,投資實現證券化,溢價能力和流動性明顯增強,合夥制基金既可以通過在二級市場減持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協議出讓的方式給收購方,實現現金收益。投資者選擇這種退出方式能帶來很高的收益,因此,很多投資者均把目標公司是否能夠預期IPO作為投資的條件。單式,由於公司IPO的週期很長,選擇以這種方式退出,一般投資的週期為3-7年(包括IPO後的鎖定期),機會成本會很高,加上二級市場較強的波動性變化,使的鎖定期過後投資高溢價退出的不確定性加強。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夥基金應儘量避免投資擬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目標公司,在刊登招股説明書前12個月內、投資擬在創業板上市的目標公司在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6個月突擊入股,這種增資方式,不但會面臨發審委經常不予許可通過的風險,即使通過,還有可能會予以要求鎖定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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