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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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逾期交房違約金有多少

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於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這裏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後,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關於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即當事人有約定按約定,約定過高或過低的,則依照解釋的規定(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可以予以調整;沒有約定違約金標準和損失賠償額的,則按照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參照同地段的租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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