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後是否可以辭職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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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後是否可以辭職,有哪些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後是否可以辭職,有哪些規定
在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也是可以辭職的。但是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辭職;如果員工在試用期的,只需提前三日。另外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能辭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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