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受損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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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受損的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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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受損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過了怎麼辦?

  身體受損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過了,便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只能與侵權人協商解決賠償問題了。根據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索賠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除非侵權人同意賠償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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