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人員參與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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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參與非法集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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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銀行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的措施有哪些?

一、銀行人員參與非法集資的主要特點:
據瞭解,在銀行業員工非正常資金往來中,主要存在着8種表現形式的行為:
1、員工直接組織非法集資活動;
2、員工參與社會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活動;
3、員工充當資金“掮客
4、員工向他人貸款或借款給他人使用,形成經濟糾紛案件;
5、員工以單位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或員工以個人名義對外提供擔保並形成經濟糾紛案件;
6、員工違規出租、出借本人賬户;
7、員工信用卡違規套現或惡意透支;
8、員工與他人大額、頻繁、異常資金往來以及其他違規行為。
二、銀行業員工參與非法集資的形成原因
不正之風影響大。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形勢變得更加複雜性,“向錢看”、講排場闊氣、。於基層網點的檢查,缺乏多方位和細緻性,有的方面流於形式,對檢查出現的問題糾正不及時,處理上偏軟。
三、銀行業員工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危害
銀行業員工非正常資金往來嚴重違反了金融規定和銀行業規章制度,員工參與經商辦企業、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造成的風險很容易轉嫁到銀行,一旦形成經濟糾紛和經濟刑事案件,銀行聲譽帶來極大損害,社會經濟金融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相關人員分別追究責任,員工個人受到相應處罰和處分,嚴重的將受到法律制裁。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做出了“八不得”,嚴禁銀行員工捲入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等違規行為之中。各家銀行和金融行業也都相應做出規定,並把員工參與經商辦企業、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行為作為專項治理的活動內容,對發現的問題和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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