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職業病病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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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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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説的職業病與法定職業病的關係是什麼
一、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説的“職業病”多指長期某項工作養成的職業習慣,有時也指長期從事某項工作造成的身體損壞。 二、而法定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長期某項勞動時所帶來的身體損害,並依法進行了界定。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類,分別是: 1.塵肺。有硅肺、煤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內照射放射病等。 3.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金屬煙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