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是否不能離婚 - 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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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否不能離婚 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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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子女撫養



    我們可以把子女撫養問題分為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和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


    首先看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問題


    離婚後,哺乳期內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主要是考慮到嬰兒和母親的生理特點,這時候的嬰兒最需要母親的愛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嬰兒自出生後兩年內為哺乳期。如果哺乳期內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可以看出,在哺乳期內子女以隨母親撫養為原則,以隨父親撫養為例外,法律不排除母親和父親雙方協商解決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雙方協議由父親撫養子女,並且對子女健康不會產生負面影響,法院應准許。


    我國法律規定,無力撫養孩子的條件必須是經濟上有嚴重困難或是身體上有其他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嚴重疾病,否則在哺乳期內的未成年子女必須由母方撫養,只有在哺乳期之後才能自由選擇。如果想要法官認定為無力撫養,必須在相關部門開具證明,證明自己的身體狀況或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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