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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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隱匿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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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隱匿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隱匿財產具體包括有: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父母的名義等購得房產,事實上自己是實際的房屋擁有者。
2、房產證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記了房產證明的一方將房產出賣,套取現金等。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私下購買房產,不將購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將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轉移在別人名下。
5、轉移工資卡內的資金,或存於其他自己另開的銀行卡內或放在別人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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