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丈夫隱匿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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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丈夫隱匿財產怎麼辦?

離婚丈夫隱匿財產怎麼辦?

離婚男方隱匿財產的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舉證,要求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財產分割後能變更嗎?

首先,對夫妻雙方離婚後,子女能否變更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雙方離婚後,對於撫養子女的一方來説,可能會遇到來自生活中的各種各樣無法預見的新情況,比如實踐中,很多經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學導致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經濟索賠、年齡的增長而隨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價因素導致原定撫育費不足等情形。

此時,撫養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會提出增加撫育費的要求。當然,如果雙方能平心靜氣的就變更撫養費協商一致,是最好的結果。然而現實中,由於撫養子女的雙方已不具有配偶關係以及那種由愛到恨的感覺等諸多因素的縈繞,有時雙方很難就變更撫養費的數額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並不是沒有解決辦法。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後,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因此,如果雙方確實無法就變更後撫育費的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雙方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如果一方私自轉移財產或者隱瞞不報的,可以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有過錯方,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主張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對有過錯方的認定一般必須由無過錯主動進行舉證認定,否則司法機關是不會認定的。

如果離婚的夫妻雙方是進行協議離婚的,並且在離婚協議中就財產的分割比例和方式進行確定的,那麼離婚後雙方就應當按照協議進行財產分割和撫養權的變更的,如果是雙反就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合意的,那麼就也可以由一方或者是雙方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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