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賄和個人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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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賄和個人行賄
公司行賄和個人行賄
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主體不同個人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其是一種錢權交易的對向性犯罪,即交易的主體雙方具有對向性、同一性,在二者之間,一般不介入其他主體,因此,個人行賄罪具有兩個核心要件:

一是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必須是直接歸屬於自然人二是所行賄的財物,必須是屬於自然人所有、並歸其支配。

而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這裏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歸向不同《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罪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個人行賄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情節標準不同“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個人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

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而個人行賄罪的追究數額起點是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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