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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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標準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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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分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單位負責人既可能代表單位行賄,也可能為實現個人目的而以單位名義行賄。界定要點:

(1)目的不同。自然人行賄是為了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單位行賄則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2)利益歸屬不同。因行賄取得的違紀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賄;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行賄。

(3)實施的主體不同。單位行賄的主體是單位,而自然人行賄的主體是自然人。雖然單位行賄也是通過具體自然人實施的,但這是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實施的。

(4)給付財物時名義及程序不同。單位行賄一般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而自然人行賄則是由個人決定,以個人的名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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