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分立後的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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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分立後的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合併分立後的債務如何處理
【問題解析】
公司合併分立後的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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