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醫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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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醫保證明
取保候審的保證

取保候審需要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


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


第一,與本案無牽連;


第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第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第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採取保證人擔保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佈罰款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上文一共詳細講訴了4部分注意事項,主要是保證人要求,不能假釋的情況,假釋擔保的法律責任和取保候審的保證。責任越強的擔保人會使擔保的信服更強一點。這是小編覺得最重要的一條,需要特別注意假釋擔保人的責任這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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