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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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的定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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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改為有期是幾年?無期的定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2月25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延長了無期徒刑減刑期限,同時對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減為無期徒刑的刑罰期限作出了規定。

現行的刑法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將無期徒刑減刑期限改為不能少於十三年,同時還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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