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應當向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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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應當向誰申請
行政複議應當向誰申請
1、《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檢察院行政複議機關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如此規定符合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的性質。
2、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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