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拘留申請行政複議向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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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拘留申請行政複議向誰提?

不服拘留申請行政複議向誰提?

向作出拘留行政處罰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還會執行嗎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還會執行的。《暫緩規定》第十條規定: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如果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不合理,行政拘留不能停止執行。如果經過複議,證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是錯誤的,並且作出了撤銷行政拘留的決定,申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因此當事人在不服拘留的情況下依然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通過行政複議可以更好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也不是説行政複議期間不執行拘留處罰,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會停止執行的,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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