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複議向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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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行政複議向誰提出申請?

撤銷行政複議向誰提出申請?

行政複議機關進行復議後,如果認為行政行為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行政行為的決定。當事人對撤銷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行政複議法》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1、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具個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認為行政行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行政行為。被申請人對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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