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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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減輕處罰
減輕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過程中會減輕其處罰。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相對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犯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種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但是,這八種犯罪是指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例如14到16週歲不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在綁架行為中造成被綁架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則分別根據情況給予故意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罪進行刑事處罰,而非不承擔刑事責任。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孩子一般情況下因為年齡比較小,所以相關的刑事責任都不需要進行承擔的,比如説未滿14週歲的話,殺人放火的這種行為都不需要承擔,但是還有一種相對負責任的年齡,也就是14~16這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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