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減刑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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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減刑限度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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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限度


關於減刑的限度,無期徒刑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
犯、管制犯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緩犯則不少於14年(包括兩年死緩考驗期間在內——見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9條第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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