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合同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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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合同如何認定
顯失公平合同如何認定
關於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可從如下方面加以認定:
1、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獲利方的主觀惡意就在於:明知自己的經濟、政治或社會關係上的優越地位和條件會對他方的利益發生重大影響,故意誘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條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條件是出於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維護這種狀態,並從中獲利。
2、受損方不具備處分自覺和真實自願。所謂充分的自覺和真實自願,可以結合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獲利方沒有利用不正當的條件,二是獲利方雖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種優勢,但該優勢不足以構成對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響;三是受損方有充分的條件拒絕締約或另行選擇交易對象。
3、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評定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內容上明確規定一方享有過多或過於優越的權利,他方負擔過重或條件苛刻的義務,甚至一方根本沒有享有必要的權利而他方沒有承擔最基本的義務,就已經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無需得到客觀上發生利益不均衡的後果,受損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由此維護公平的合同條件。此外,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於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懲失衡的後果。
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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