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 不提現贍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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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不提現贍養老人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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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遺囑:
1,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
2,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其效力高於法定繼承;
3,對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有異議的,應該在被繼承人生前提出;
4,如果被繼承人拒絕更改遺囑的,可以起訴法院解決。
二,關於贍養:
1,贍養年老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這是沒有任何附加條件的;
2,每個父母都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
3,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4,如果雙方不履行彼此的責任和義務的,對方可以起訴來維權;
5,維權如有必要,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代理。
三,相關規定:
1,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2,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以上就是遺囑 不提現贍養老人會怎麼樣啊的解答,你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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