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享有代位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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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享有代位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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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哪些人享有代位繼承權

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

1、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可以分得的遺產份額。

2、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人為兩個以上時,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於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但是,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難,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的規定,“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權與一般的繼承權還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的,容易混淆,甚至還會影響到遺產的繼承,想要代位繼承,那麼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而代位繼承人一般都是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或者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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