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 - 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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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怎麼判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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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怎麼處罰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規定:一、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須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二、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於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後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於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通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説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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