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概論間接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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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概論間接侵權責任
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合法的歸責事由進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但是,一般來説,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不過,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除外。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社會公平原則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在違約行為中,債務人應當對第三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施行嚴格責任原則,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祕密,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對於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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