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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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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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綜上所述,董事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並不難理解,一旦構成了民事責任,董事會就應該站出來承擔相對應的責任。董事會要行使相應的職權,組織好公司相對部門對出現的問題做出監督與指導。解決問題後董事會要下達通知到相對部門整改避免再次出現問題,畢竟做成民事責任會對公司產生重大的不良反應。希望以上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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