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提前釋放坐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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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提前釋放坐火車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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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因病提前解除行政拘留?

當事人因為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條例,而被行政拘留人員在拘留期間如果出現生病,或者舊疾復發嚴重影響本人健康的情況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因病提前解除行政拘留?相關法律條文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呢?小編為大家進行一下整理回答: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拘留可以提前解除,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可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是否批准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2、《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以上就是因病提前解除行政拘留的有關資料,如果身邊確有此類事情發生,希望家屬或者是委託律師第一時間和拘留機關取得聯繫,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相關單位也會積極配合處理,給出一個保障當事人健康又符合法律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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