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未完成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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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未完成怎麼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未完成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至於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小,則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定。但對於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與既遂犯同等處罰,而不予從輕或者減輕。

二、被判生產銷售劣藥罪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 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量刑標準: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總的來説,生產銷售劣藥的,是會損害自己的身體健康,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立案標準可以表明無論是生產摻假還是銷售偽劣產品,均屬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是對受害者的欺騙。如果在生活中購買到假冒偽劣藥品的,可以通過合法和正式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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