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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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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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怎樣籤合同


在求職過程中,碰到用人單位要求先試用,後簽約,有的要求試用半年或一年,然後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從2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等項內容。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試用期合同的説法,雖然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試用期約定,但在試用期內所簽訂的也應當是勞動合同,而試用期的相關約定是包括在勞動合同裏面的。要是單位只訂立試用期合同的話,這樣的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開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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