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受理後能否申請中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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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受理後能否申請中止強制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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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訴訟後能否先予強制執行

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包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上述類型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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