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中止恢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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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止恢復申請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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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制執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中止和終結作出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這是強制執行中止的情形,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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