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中標一家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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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中標一家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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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中標後合同怎麼簽訂?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在這個法條裏,的確提到了“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個説法與教材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共同”哪?“共同”應該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每家單位都在合同上簽字,二是由一家代表簽字。如果是每家單位都簽字,那就不是“以一個投標人身份”投標了,而是簽了一份多方協議,所以,應該是由聯合體的代表簽字更符合法律的本義。另外,2003年七部委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第四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更是印證了不是由所有成員單位都在合同上簽字,而是要由作為牽頭人的單位代表各成員單位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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