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判決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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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判決申請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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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如何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據此,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2004年7月26日發佈、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和裁定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04]7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95條和第208條規定的精神,終審的判決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准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即上文中介紹到的人民法院、監獄以及公安機關,針對不同的判決內容,那麼實際執行的機關肯定是不一樣的。要是各位在閲讀了上文之後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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