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行政判決執行申請書的寫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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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執行行政判決執行申請書的寫法是怎樣的?

不執行行政判決執行申請書的寫法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執行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執行事由:————————————————————————————————————————————————————————————————————————————————————————————————————————————————————————————————————————————————————————————

執行目的:————————————————————————————————————————————————————————————————————————————————————————————————————————————————————————————————————————————————————————————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請人:(名稱)

年 月 日

二、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在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情況下,應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還應該向法院提交行政決定書,申請強制執行標的等相關材料,法院收到申請後,會在5日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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